污水临时委托处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甲方目前部份项目正在建设当中,暂无法自行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等有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工业污水管道及生产设施排放的污水委托乙方进行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污水接纳要求及标准 1、甲方排放的污水来源仅限于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 2、甲方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和数量、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如上述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甲方应当申请对《城市排水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并重新与乙方签署《污水委托处理协议》; 3、甲方委托乙方污水处理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4、甲方委托乙方,乙方已具备如下条件:乙方设有一处以上排放口,并经建设(排水)、环保部门批准且在每一排放口自行设置具有安装格栅、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检查井);乙方若为建设(排水)、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企业或重点排水户,已安装水质在线监测仪表且乙方与建设(排水)、环保部门联网,专用检测井(检查井)位于乙方规划红线以外; 5、若乙方为建设(排水)、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企业或重点排水户,已具备对水量、pH、CODcr、SS、总磷和氨氮等重要污染因子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甲方应当无条件同意乙方从甲方污水排放口或其他乙方认为合适的甲方场所采集水样,并为乙方采集水样提供便利和协助,采样的时间和频次由乙方自行确定; 7、由于乙方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接纳甲方所排放的污水,乙方应至少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别情况时,甲方应当服从乙方的统一调度,根据乙方的要求定量定期排放。 第二条、接纳地点和接纳量 一、甲方排污地块位置:(详见宗地图)。 接纳地点(本栏经乙方现场踏勘后确定):。 二、污水排放量 1、甲方使用自来水公司供应的.自来水的,其污水排放量根据生产用量 3 吨/天计算; 2、甲方排污按生产设备的使用量计算 0.3 吨/天计算(水量按进出口流量取高值计算)。 3、甲方现临时排污处理池 300 立方米(L15M*S5M*H4M)。 第三条、甲方职责 1、甲方排水系统必须雨污分流 2、甲方定期自行安排抽排车辆向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