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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借贷合同引出的不当得利纠纷案-蚌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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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借贷合同引出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4)蚌民一终字第 21 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蚌民一终字第 2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金,男,1962 年 11 月 21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蚌埠市秦集镇西朱村沈圩 160 号。 委托代理人徐佩利,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勇,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蚌埠分行),住所地:蚌埠市淮河路 1029 号。 负责人马清友,建行蚌埠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卫华,建行蚌埠分行公司部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秀芳,建行蚌埠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 上诉人杨富金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4)禹民一初字第 80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富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佩利、朱勇,被上诉人建行蚌埠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陆卫华、白秀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24 年 7 月 24 日,杨富金与建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签订一份汽车消费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甲方)杨富金,贷款人(乙方):建行蚌埠分行;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正;借款期限:2024 年 6 月 23 日至 2024 年 6 月 22 日;借款用途:用于向土福汽贸公司购买江淮牌汽车;借款利率:月利率 0.4575%;还本付息:甲方采纳月均还款法。经计算,甲方从支作借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金2250 元,还款日为每月 15 日至 20 日,最后一期还款不能迟于合同期限届满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人保)营业部预付车贷人杨信福等 17 人所欠个人车贷逾期贷款 239213 元入建行蚌埠分行营业部。2024 年 1 月 5 日,建行蚌埠分行营业部业务股通知储蓄会计宋利君(又名宋丽君)将蚌埠人保营业部垫款分别存入 17 户客户帐户,业务股提供了贷 款 明 细 表 , 该 表 中 反 映 : 车 主 杨 信 福 , 垫 付 款 9200 元 , 帐 号 为1640190100102275856。嗣后,宋利君将 9200 元存入该帐户上并在建行储蓄存款凭条中存款人对“客户审核”栏内容确认签名处签上“杨富金、宋丽君”名字。帐号为 1640190100102275856 的户名实际为杨富金,而不是杨信福。2024年 3 月 15 日,杨富金用个人帐户内的存款付清了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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