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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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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毗邻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每日对疫情进行公布。 第五章 调查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实行控制措施,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实行医院隔离观察、在家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指定其他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对从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返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作出隔离医学观察的决定。 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被隔离观察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对被隔离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监督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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