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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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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第三章 指挥与组织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实行有关的控制措施; (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讨论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讨论工作;(四)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五)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者封锁;(六)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实行控制措施;(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设区市、县级、乡级、村级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报告后,于 1 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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