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强制执行是否完全由法院负责实施 法律咨询: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强制执行是否完全由法院负责实施
律师回答: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一直在探究法院审查裁定执行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讨论,考虑为法院探究改革执行方式留有空间,建议删去了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上述规定
因此,对于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一般应由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负责实施强制执行;对于强制征收房屋、强制交出土地使用权以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案件,由于人民法院无法独立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假如被执行人经过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仍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负责监督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