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小区业委会越权聘物业无效 法院判定小区业委会越权聘物业无效 小区成立业委会后罢免了前期物业公司,并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然而新物业干了一年左右,就因为物业费缴纳问题和业主产生纠纷,并将业主告上法庭。被起诉的业主表示,当初业委会选聘物业时没有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新物业根本无权来管理小区。法院经审判认为,该物业入驻小区的程序的确不完善,业委会和其签署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拖欠物业费双方上法庭 案件的起因是从一场物业费拖欠纠纷引起的位于市中区的济南某物业公司前不久将小区的一业主告上法庭,诉称:自己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该小区提供全方面的物业服务。该小区一业主周先生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当根据 1.23 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然而,业主周先生从签订合同开始一年多时间从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虽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周先生拒不缴纳。所以物业起诉周先生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 然而,面对物业的起诉,周先生称,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未按《物业服务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小区所有业主的电表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更换,而物业却视而不见,不履行自己的看护义务,也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导致部分业主家中多日断电。此外,物业公司对本小区电梯不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小区电梯常常损坏停运,有时长达一月之久,给小区业主的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造成极大损失和不便。在周先生看来,物业极不称职,这让他缴纳物业费感觉很吃亏。 选聘物业程序违法业主称合同无效 在双方的物业费纠纷,不满意物业服务其实只是周先生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表面原因,更为关键的是,周先生指出物业公司其实是非法的! 法庭上,周先生指出,物业所诉自己依据的是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然而依据《物权法》第 76 条的规定,周先生认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程序违法,是无效合同。原来当时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出通告一份,内容为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中,经济南市市中区房管局物业科指导,对现有选票由居委会监督进行统计,共发放选票 840 张,收回仅仅 53 张。周先生认为,选定物业按法律规定必须有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显然目前的物业公司的通过票数少于半数业主,所以是无效的。 法院认定物业选定程序违规,无效! 日前,此案经济南市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