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社会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以下统称防治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防治突发事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的突发事件防治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落实责任制,加强督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对海岛、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处理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与防治突发事件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