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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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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雷电灾害防备和应急办法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备和应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3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开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备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备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备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备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备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备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备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舞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备科学技术讨论,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备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备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备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备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备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备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备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备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备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备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备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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