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维护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方将 消防系统委托乙方进行维护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消防基本情况 管理类型:消防设备维护 坐落位置: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多层栋楼: 设备设施: 1、 消防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木质防火门系统; 2、 自动喷淋和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消防专用广播、专用电话。 第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提供服务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 第五条 甲、乙双方均承担本合同相应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六条 依据苏公厅(1997)117 号《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附录结合徐州地方消防管理要求,按附录日、周、月、年维护计划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修,指消防报警系统、进水管口、消防泵房、防火卷帘、防排烟,室内外消防设施,指各类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第八条 管理与消防有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九条 其它委托事项: 工程正常维修保养用料由甲方负责提供,或甲方认可后由乙方采购甲方支付费用。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消防管理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定期向消防机构报告。 2、监督乙方管理工作及及实施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乙方根据《规定》落实月、年等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 4、协助乙方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督促乙方及时解决改进。 5、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消防遗留问题,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6、甲方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防审批手续并通知乙方。 7、对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在本消防管理范围内,以下行为应同乙方协商: (1)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备的实物、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因施工影响消防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9、负责编写、整理消防设施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内向乙方移交。 10、按甲乙双方的约定付给乙方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2、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情况每月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