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2024 试行)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2024 试行)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淮住建发〔2024〕215 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市区各有关单位,各小区(大厦......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住建发〔2024〕215 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各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现制定《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及省、市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淮安市物业管理中心是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主城区(清河区、清浦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维修资金申请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存放在物业服务企业的专用账户上(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存放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专用账户上),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书面承诺:如企业退出、破产、注销时,将质量保证金全额移交业主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共用设备在修复后必须达到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原产品标准的 90%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 110%。涉及产品专业技术性能指标的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测认定。 第二章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法律法规和规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