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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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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赁(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深圳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因停车位不足未实际入住,承租方是否可以拒付佣金 原告:深圳 A 公司 被告:深圳 B 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7 月 17 日,被告 B 公司及案外人 C 经原告签署了三方《临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C 将其位于福田区某某大厦某物业租赁给被告,租期三年,月租金 54990 元,承租方在签约时支付定金 1 万元,租赁双方于 7 月 19 日再行签署正式租约。基于经纪方已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故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分别向经纪方支付 27495元。签约后,被告向 C 交付了定金 1 万元。7 月 19 日,被告与 C 又签署了正式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将该租赁合同在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办理了合同登记。 此后,因房产所在的大厦没有适量的停车位,被告表示难以履行合同,被告在入住之前即与 C 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并于 7 月 28 日租赁双方在租赁管理机关办理了停租手续。 由于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佣金,为此原告诉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佣金 27459 元及利息。 在起诉后,被告以原告故意隐瞒该物业停车位不足的事实导致被告遭受损失为由,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定金损失 10000 元。 二、被告观点: 被告对签署临时租赁合同和正式合同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被告在签署上述合同后,即向物业管理处了解了物业的相关情况,得知物业所在的大厦的停车位已被各业主订完,管理处无法为被告提供车位。由于停车位是否充足是被告选择物业的基本条件,没有足够的停车位被告难以开展业务,为此被告在签约后及时与业主解除了租赁合同。原告作为常常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企业,应当知道该物业停车位不足的事实,更应知道停车位问题对被告的办公具有重要影响,原告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诱使被告签署了租赁合同,致使被告为履行合同而向业主支付了定金 10000元,现上述定金无法收回,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有权不付佣金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三、原告观点: 原告并不了解涉案物业的停车位情况,大厦的停车位不是租赁房产物组成部分,原告并无义务去核实停车位的情况。被告在签约前后并未就停车位的问题询问过原告或委托原告调查,原告更无从知道被告需要停车位及需要多少停车位,因此,原告不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被告虽然和业主解除了租赁关系,但解聘原因不详,也无证据表明其交付的定金未能收回。原告促成被告租赁合同成立,就有权收取佣金。 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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