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正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994 年 8 月 4 日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正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酬劳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男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