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5056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5056 号 原告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崔 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 xx,女,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毛 xx,男,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沈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谭 xx(系被告亲戚),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 xx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 xx、毛 xx,被告沈 xx 的委托代理人谭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 218 弄26 号 201 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105
48 平方米
原告(企业名称原为xx(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与上海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维多利华庭社区(即苗圃路 218 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维多利华庭社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1
80 元,该收费标准经浦东新区物价局核准,故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 189
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被告自 2024 年 1 月至 12 月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无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 2024 年 1 月至2024 年 12 月物业管理费及运行费用 2,278
37 元及滞纳金 1,127
80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 xx 辩称,被告暂停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