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5056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5056 号 原告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崔 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 xx,女,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毛 xx,男,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沈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谭 xx(系被告亲戚),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 xx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 xx、毛 xx,被告沈 xx 的委托代理人谭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 218 弄26 号 201 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105.48 平方米。原告(企业名称原为xx(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与上海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维多利华庭社区(即苗圃路 218 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维多利华庭社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1.80 元,该收费标准经浦东新区物价局核准,故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 189.86 元。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自 2024 年 1 月至 12 月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 2024 年 1 月至2024 年 12 月物业管理费及运行费用 2,278.37 元及滞纳金 1,127.80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 xx 辩称,被告暂停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原告对小区内有关违法搭建物的处理未尽职责。被告就楼下业主安装的防盗栅栏改变住宅外立面、外伸墙面,为攀爬进入被告住所提供了有利条件,严重影响被告人身财产安全一事,曾向原告反应并要求原告解决这一隐患,但未得到有效处理,致使行窃者于 2024 年 8 月 11 日及 2024 年 11 月 8 日先后两次利用该违章搭建物攀爬进入被告住所中行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盗窃案件的发生与原告在解决上述违法搭建物过程中未尽职责有关,故自 2024 年 1 月起被告暂缓缴纳物业管理费并要求原告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最终未得到明确答复。故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