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是不是预备犯罪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风光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我国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抵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
但假如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 23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