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清运合同 甲方:乙方:为了小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环保要求,给住户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清理、运输甲方位于 内的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不含建筑垃圾);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全部清运完毕;3、清运时间:晚上 10:00 前完成。二、承包期限1、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接受甲方委托清运生活垃圾的工作。三、费用及付款方式1、乙方收取甲方垃圾池内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根据 1700 元/月标准收取。(其中包含两个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 1600 元/月,垃圾车修理费 100 元/月)。2、结算方式:每月 15 号前结算上月垃圾清运费用。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3、甲方如遇检查等特别情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根据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2、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实行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小区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 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洁净。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别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6、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编写甲方的反馈意见。7、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务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