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比较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相对人善意、没有欺骗和欺诈
但恶意和欺诈行为总是屡见不鲜,撤销权此时应运而生
撤销权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总是学者讨论的热点,笔者就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作对比,分析它们的异同之处,并思考将产生的系列问题
关键词:破产法撤销权;债权撤销权;清偿;转让一、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概述法律规定,能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撤销的行为,依据《破产法》第 31、32 条规定,该权利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偿转让行为
(二)通过显然不正常的售价变卖财产的
(三)为先前并无附上担保权的债务附上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抛弃债权的行为
(六)法律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 6 个月内,债务人在符合破产条件后依旧向少数债权单独偿债,在此种情况下,若个别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得到增加的,破产管理人应要求法院对此种不当行为进行撤销
二、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概述与之相对应的是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 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民法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妨害到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法律给予债权人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债务人之前所作出的不当行为的权利
三、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相似之处第一,两者立法本意相同
破产法中撤销权,同《合同法》里的债权人撤销权本质相近,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诞生;挽救债权人的权益,追回之前行为人所为的客观不合理权益
如此看来,破产撤销权根源于民法中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