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优化社会保险服务,法律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经办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办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安全、法律规范的原则,实现线上线下同时提供服务,线上服务优先
第四条〔主管部门〕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和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队伍建设,配备与服务对象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将社会保险经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事项下沉,实现社会保险服务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六条〔经办管理服务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监督
鼓舞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强化内控管理,依法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