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前房产的问题 专家表示,应视双方出资情况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情况来具体进行分析。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二种则是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三种是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考虑到本刊之前曾讨论过恋人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如何处理的话题,而第一种与此有类似的地方,所以在此不再展开解析。 对于后两种情形而言,第三种情况居多,一般是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这里面同时会涉及到“婚前财产”范畴,故使得财产的分割变得较为复杂起来。当然,第二种情况也存在。 那么,对于一方出资购房的情形,离婚时如何分割呢?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 情形一:双方登记“对半分”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专家表示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朱先生与徐小姐与 20xx 年夏天登记结婚。在半年前,朱先生花了 80 万元购买了一套两房,为了向徐小姐表达自己的爱意,他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两年后,终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徐小姐提出平分一半房产的要求,而此时这套房产市值达 180 万元,遭到朱先生拒绝。但无奈房产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虽然朱先生极力证明房产系自己出资购买,但于事无补。 律师解答:“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如是说。他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马律师同时表示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情形二:“婚前财产”需还钱 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之后需向对方返还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20xx 年春,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三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总价 70 万元,申请按揭贷款 40 万元,是年冬天与刘小姐结为夫妻。5 年来两人共同偿还了剩余的按揭贷款,但他们的婚姻没能持续下去。至于房产如何处理,两人没有找到统一的答案。 律师解答:马永健表示,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假如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