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闵民一(民)初字第 16566 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 号 原告彭 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 a,上海市 A 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 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 a,上海 B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 b,男
原告彭 a 与被告廖 a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立案受理,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 a 及其委托代理人陈 a,被告廖 a 及其委托代理人高 a、廖 b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 a 诉称,原、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登记结婚
2024 年,原、被告等家庭成员共同获得拆迁房屋之后,双方对房屋产权登记意见分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现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廖 a 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同意离婚
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抚育费
婚后拆迁所得 4 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 2 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钱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 ,且被告要求多分
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2 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1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 a 与被告廖 a 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
婚后,原告彭 a 与前妻所生一女彭 a(1992 年 10 月 30 日出生),被告廖 a 与前夫所生一子廖 c(1995 年 3 月 9 日出生),均与原、被告共同生活
2024 年 11 月,被告廖 a 及其儿子廖 c 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