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闵民一(民)初字第 16566 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 号 原告彭 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 a,上海市 A 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 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 a,上海 B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 b,男。 原告彭 a 与被告廖 a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立案受理,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 a 及其委托代理人陈 a,被告廖 a 及其委托代理人高 a、廖 b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 a 诉称,原、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登记结婚。2024 年,原、被告等家庭成员共同获得拆迁房屋之后,双方对房屋产权登记意见分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廖 a 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同意离婚。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抚育费。婚后拆迁所得 4 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 2 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钱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 ,且被告要求多分。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2 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1.5 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 a 与被告廖 a 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原告彭 a 与前妻所生一女彭 a(1992 年 10 月 30 日出生),被告廖 a 与前夫所生一子廖 c(1995 年 3 月 9 日出生),均与原、被告共同生活。 2024 年 11 月,被告廖 a 及其儿子廖 c 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 xx 号原告彭 a 户中。 2024 年 12 月,原告彭 a 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 份,约定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坐落于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 xx 号,协议中明确同住人有廖 a、彭 a、廖 c。 原告彭 a 签署拆迁协议后,认购四套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家园爱博一村 xx 号 xx 室及爱博二村 xx 号 xx 室、xx 号 xxx 室、xxx 号 xx 室。目前,安置房还未办理产权证登记,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还未进行分割。 自 2024 年 7 月起,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