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法院分配夫妻债务问题探讨 一案例一:陈某与周某原来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欠下了近十万元的债务
后两人做法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只是在法院调解是双方并未提及十万元债务问题
五年后,该院在一起陈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陈某和周某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债务,认为陈某、周某的协议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启动了再审程序,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及债权债务部分进行再审
再审中,陈某和周某均称当初确实存在十万元债务,但两人当时已经协商好了分担份额,即此债务负担并无争议,故无须法院审理
目前双方对十万元债务已归还了大部分
再审庭审中,陈某与周某表示将继续想办法按当初的约定归还欠款,不同意让法院审查并确认债务负担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需欠下他人许多债务,后两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起诉要求离婚
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就债务五万元约定由王某负担四万元,李某负担一万元
一年后,人民法院在另一起由李某与王某的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发现其中有一笔债务就近八万元
人民法院遂认为李某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有规避债务的情形,决定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再审中,法院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债务也不止八万元,李某讲大约有十五万元,而王某讲或许有十八万元甚至更多,具体数字,两人都说不清楚,也无法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导致法院很是为难
案例三:原告古某诉被告丁某、傅某债务纠纷案
1997 年至 1998 年间,傅某与古某做生意欠下古某4
2 万元债务,立有字据议长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价值 5 万元的一套住房及其他财产
2000 年六月间,两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归女方丁某所有,债务归男方傅某所有
2024 年 4 月,丁某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并声明共有人为傅某
后丁某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
法院认为,傅某与丁某协议离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