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两项规定中可以看出:提供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离职证明的内容也具有法定约束性,不能随意乱写
1、时间确定性 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 2、内容法定性 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任何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
因为任何评价性的内容有可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兹证明(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担任部一职
劳动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现于年月日双方共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其在本公司共实际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资料共享平台《离职证明的相关内容》()
备注: 本证明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失业保险机构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第一、离职证明的作用仅仅限于证明一个时期内劳动关系的事实,公司无权借此机会在内容上对员工日后就业施加不利或者负面的影响; 第二、离职证明内容须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若因离职证明内容导致员工再次事业或者侵犯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