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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和解协议书推举度: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推举度:经典离婚答辩状优秀推举度:不同意离婚答辩状推举度:租赁合同推举度:相关推举租赁合同二审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
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二、 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
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
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
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
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