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闵民一(民)初字第 9033 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闵民一(民)初字第9033 号 原告李 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 a,男。 委托代理人杨 a,上海市 A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 B 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a,上海 C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 a,上海 C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 D 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励 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 a,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 a 与被告上海 B 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 D 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7 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 a 的委托代理人万 a、杨 a,被告上海 B 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 a,被告上海 D 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D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 a 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 a 诉称,原告系本案系争机械设备加腾 900 打桩机的实际产权人。2024 年 8 月 22 日,因被告 B 公司施工需要,原告通过被告 D 公司并以 D 公司的名义与 B 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机械机型为;卡特;(实际租赁机械机型为加腾 900),租期为 2024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2 日止。 2024 年 11 月 24 日 13 时 30 分许,系争设备停放在施工施工场地时发生火灾,致设备严重受损。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设备起火原因系;外来火种引起并扩大成灾;,灾害原因为;现场通风条件良好,无人看管;。火灾发生时设备操作员正值中午休息,设备正常停放在 B 公司的施工场地上。B公司对施工场地现场疏于管理是造成设备起火的重要原因,应负直接赔偿责任。因系争设备是通过 D 公司转租给 B 公司的,故 D 公司对 B 公司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 B 公司赔偿原告设备损失25 万元,被告 D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合同违约之诉,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 B 公司赔偿设备修理费 137816 元、设备受损后造成设备租赁费损失15 万元(从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个月,月租金以 2.5 万元计),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