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入网服务合同(共 12 篇)篇 1:移动电话入网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bf20_2707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固定电话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固定电话服务范围 甲方以固定电话网络与设施,向乙方提供其在入网登记单、变更单等业务登记单上所选择的服务。 第二条 入网登记 乙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红色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核实登记资料。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 甲方对乙方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甲方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固定电话的新装与移装 乙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具有入网许可证,并妥善保管好终端设备及密码等。 乙方新装固定电话,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号。 乙方属于住宅用户且新装电话同名、同址的,最多可申请 3 部,申请 3 部以上的需办理预付费入网手续。 乙方办理固定电话的移装,应先缴请在原址使用固定电话的所有费用。 乙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应按甲方明示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甲方应在明示的期限内予以开通;因甲方原因未开通的,应每日按收取费用数额 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甲方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自欠费日起限制乙方电话呼出功能,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 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应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