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租赁场地的合同(通用 5 篇) 空地租赁场地的合同 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广告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
甲方愿将国贸大厦 A 座一楼大堂电梯外中间位置承租给乙方,供乙方安装液晶电视广告屏
(大堂四台、消防楼梯间一台) 2
如甲方在国贸大厦 A 座一号电梯间安装框架广告位,愿将承租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3 年 自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1、对于乙方安装的电视按每台元/年计,首次缴费在投入 2、电梯内框架广告位,价格以实际安装时双方协商约定
第四条 保险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条件有: 1、提供场地(位置共同协商而定)
2、指定电源接入点
3、保障视频电视安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2、有权对乙方制作发布的广告产品信息档次进行把关,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3、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允许同类广告公司在乙方所经营的位置(写字楼一楼大堂)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不得播放其他房地产商场、酒店、公司广告
2、不得播放低端产品、建材、医疗等广告,控制噪音污染
3、免费制作发布安全工作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及甲方物业信息,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4、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5、应根据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6、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楼宇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
7、合同到期,乙方收回其设备,并恢复安装位置的石材原状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除非有本合同约定“解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