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质押合同(7 篇)经营权质押合同 1 担保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乙方与贷款人通过 xxx 网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中以担保函的方式为乙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乙方行使追偿权。 现甲方为确保该追偿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超息、罚息、催收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贷款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二、担保形式及期间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自被担保的主借款协议成立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三、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电子借条》约定向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3 日内向甲方偿还其已经承担的全部担保款项。逾期未履行的,参照本合同的第五条、第八条执行,林场经营权详见《林场经营权抵押清单》。 四、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到相关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五、抵押权的实现 若甲方代偿后 3 日内未得到乙方的清偿,则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 10 日内,协商将抵押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折价处理、公开转让或出租;林地经营权实行折价、公开转让或出租等方式所得实际价款应当优先清偿甲方的债权。若该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则归乙方所有,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补足责任,乙方不能及时补足的,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进行诉讼追偿。 若在前述约定的 10 日内双方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则甲方或其债权受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经营权年限,以拍卖、变卖所得偿还债务。 六、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相应调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权证、审批表;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以折价或者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