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 一、缓刑期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 1、缓刑期再犯罪不属于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缓刑考验期间,原刑罚没有被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缓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72 条、第 74 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
所谓“3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