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鱼水主办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0)海经初字第 365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海经初字第 3658 号 原告深圳市齐德丰实业进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 1 号银荔大厦 302A 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伊珊,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晓光,男,汉族,1963 年 8 月 1 日出生,北京安可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南门南侧 313 室。 委托代理人满丽华,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兰,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可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29 号。 法定代表人薛晓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满丽华,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兰,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齐德丰实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德丰公司)与被告薛晓光、被告北京安可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尔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德丰公司诉称:2000 年 6 月 29 日,我公司与被告薛晓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薛晓光同意将其持有的安可尔公司 5%的股权转让给齐德丰公司,价格为人民币 2 000 000 元。该协议得到了安可尔公司全体股东的认可。2000 年 6 月 30 日,齐德丰公司依协议将股权转让款 2 000 000 元汇到安可尔公司帐户。截止到 2000 年 10 月 23 日,在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安可尔公司仍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使得我公司至今无法取得合法的股东身份,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正当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我公司与薛晓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责令薛晓光和安可尔公司返还我公司的股权转让款 2 000 000 元并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 被告薛晓光辩称:双方签订并已实际履行了《股权转让书》,并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应擅自解除合同;齐德丰公司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已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 8 月 25 日,齐德丰公司派代表刘迅到京参加公司股东会并签署股东会议决定,签署了经修改后的安可尔公司章程,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