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的劳动合同规则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贴 照 片 处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婚否 工种(职务) 户籍 技术等级(职称) 出生时间 年月日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日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市(县)街、巷(乡)号(村) 主要工作 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何地何单位 职务(工种) 备注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关系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工作制
实行每日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