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项目谈判必备知识 1、融资租赁谈判的特征 1)融资租赁谈判是多边统筹型谈判 融资租赁谈判的主体由出卖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共同组成
融资租赁谈判的主体由出卖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共同组成
融资租赁谈判的客体涉及到租赁物的选择、购买和提供以及支付租金等多个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起来加以商讨
2)融资租赁谈判的过程具有复杂性 融资租赁谈判过程的复杂性表现为: (1)承租方向出卖方表示购买意向; (2)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租赁申请; (3)承租方与出租方洽谈租赁条件; (4)出租方与出卖方商谈买卖条件; (5)出卖方向承租方交付标的物,承租方进行验收; (6)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标的物受领证,并支付租金; (7)出租方向出卖方支付买卖价款
3)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特别性 融资租赁谈判中包括买卖谈判和租赁谈判
融资租赁谈判包括买卖谈判和租赁谈判
买卖谈判中的当事人是出卖方和买受方,租赁谈判中的当事人是出租方和承租方
这两种谈判并非完全独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相互交错
权利和义务的特别性主要表现为: (1)买卖谈判中的出卖方,不是直接向买受方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交付标的物,承租方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在出卖方不履行买卖谈判的义务时,承租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3)买卖谈判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方利益的有关条款
4)融资租赁谈判中的租赁不同于租赁谈判中的租赁 1)租赁谈判中的出租方与买卖谈判中的出卖方一样对出租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而融资租赁谈判中的出租方对出租的标的物却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2)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必须将租赁的标的物原物返还给出租方,而融资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却享有选择权,即:留购、续租、退租(留购是指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