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1857 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 1857 号 原告罗勇。 委托代理人杨启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岑艳。 委托代理人徐伟锋。 第三人魏科军。 委托代理人毛光军,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罗勇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作出的第 1438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4383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魏科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24 年 9 月8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勇的委托代理人杨启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岑艳、徐伟锋,第三人魏科军的委托代理人毛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14383 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罗勇就魏科军拥有的名称为;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的第 202420244056.3 号有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一、关于证据。证据 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 2 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制造性。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 1 及从属权利要求 2-5、7 相对于证据 1 不具备新颖性。但证据 1 并未披露权利要求 6 的附加技术特征,即证据 1 公开了将阀盖和底座连接起来的压紧螺栓 2,本专利将杯盖和给水杯连接起来的装置为在其盖合处设置的与给水螺纹连接的连接盖,显然压紧螺栓与连接盖虽然同为紧固件,但二者自身的结构及其与被紧固件的连接关系均不相同,故权利要求 6 相对于证据 1 具备新颖性。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 2 并没有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 6 的以下技术特征:1、给水杯与密封座是两个不同部件;2、密封座上设置有复位弹簧;3、给水杯与杯盖通过连接盖连接呈一体。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所在,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 6 所要保护的家禽自动控制饮水器与证据 2 公开的上进水封闭式家禽自动饮水器的结构并不相同,并且罗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现有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