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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平行初字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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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2024)平行初字第 01 号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平行初字第 01 号 原告平舆县盐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喜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克成,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崔国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齐华,平舆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群,平舆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队长。 第三人李玲,女,1957 年 4 月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新村 41号楼 14 号。 原告平舆县盐业管理局不服平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人劳社监罚字(2024)第 05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2024 年 5 月 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克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齐华、陈超群,第三人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平人劳社监罚字(2024)第 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予单位职工李玲缴纳养老保险金,经责令整改,到期拒不支付,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根据该条之规定,给予原告单位 20000 元的经济处罚;。原告不服,向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4年 4 月 16 日作出驻人社复决(2024)01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平人劳社监罚字(2024)第 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有关法律依据条文。证明被告依法立案,并履行了报批手续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原告及第三人无异议。2、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整改决定书。证明被告已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并责令原告限期改正;为李玲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原告及第三人无异议。3、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明决定让原告为李玲缴纳养老保险金 16318.99 元而未交。原告称没受到该处理决定书,只受到被诉的处罚决定书,同时认为,被告同一天向原告发两个文件(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没给原告 15 天的履行时间,属程序违法。第三人无异议。4、送达回执两份,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邮寄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已于2024 年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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