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分析【摘要】破产法规定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否则不能依据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未申报债权则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对其债权进行清偿
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同时还允许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补充申报
但补充申报并非是无限期的,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破产;申报期限;补充申报;法律后果一、问题的提出破产法① 的制定宗旨是法律规范企业的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除依照破产法规定不必申报的职工债权,其余均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因此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自然是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的
那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二、补充申报的最后时限(一)债权申报期限是否为除斥期间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申报债权的期限由法院确定,起算时间为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范围为三十日到三个月
该段期限的性质是什么呢
能否视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呢
旧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旧破产法对逾期申报债权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王欣新教授认为旧破产法对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是不妥的,此项规定虽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能顺利快速地进行,不会因为无限期等待债权人申报债权而耽误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却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破产法未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同时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因此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并非除斥期间,期限届满后实体权利并不当然灭失,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可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