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分析【摘要】破产法规定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否则不能依据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破产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未申报债权则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对其债权进行清偿。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同时还允许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并非是无限期的,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关键词】破产;申报期限;补充申报;法律后果一、问题的提出破产法① 的制定宗旨是法律规范企业的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除依照破产法规定不必申报的职工债权,其余均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因此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自然是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的。那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二、补充申报的最后时限(一)债权申报期限是否为除斥期间。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申报债权的期限由法院确定,起算时间为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范围为三十日到三个月。该段期限的性质是什么呢?能否视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呢?旧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旧破产法对逾期申报债权作出了否定性评价。王欣新教授认为旧破产法对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是不妥的,此项规定虽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能顺利快速地进行,不会因为无限期等待债权人申报债权而耽误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却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破产法未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同时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因此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并非除斥期间,期限届满后实体权利并不当然灭失,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可补充申报。(二)补充申报的最后时限。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破产法的这一规定,改变了旧破产法“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的立法模式,确立的债权补充申报制度有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的集体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鉴于法律后果如此严重,对于那些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