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别的、区别于传统营销模式的商业经营模式起源于美国,并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传入我国,经过 20世纪年代的推广和运用获得了极大的进展。十一五期间,中国商业特许经营进展迅猛,企业数量剧增,早在 20XX 年底,中国特许经营体系就已超过 4500 个,位居世界第一。而截至 20XX 年 7 月 31 日,全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有 1850 家,其中跨省经营的企业 1498家,占 81%,省内经营企业 361 家。备案企业涉及零售、餐饮、酒店管理、汽车维修、教育培训、洗染洗浴等 70 多个行业,覆盖全国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①商业特许经营的进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进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许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源于法文,原意是指国王的特许权利,现代则是指特许人营销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自 20X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由于绝大多数商业特许经营为跨省经营,且根据该行业特点,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在行业内通常也称为总部与加盟商的关系,二者分别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产权上没有从属关系。因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就成为这个行业维系和固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防范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 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 《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从《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到法律法规对商业特许经营者是有相应规定的,假如特许人不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或没有一年两店的经营能力和条件,那么,该企业以特许人的主体身份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隐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该特许人无法保证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提供相关服务,可能导致被特许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