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借款合同(15 篇)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1 出质人(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个月,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 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计算,服务费用按月计算。在本合同签订后纳利息和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借款 借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还款 借款到期后甲方应一次性清偿所借款项。 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承诺如下条款: 第五条质物 1、甲方自愿为本合同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自由车辆作为质押担保,车辆情况如下: (1)车辆厂牌型号: (2)车辆车牌号: (3)发动机号: (4)车架号码: (5)封存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公里。详细情况参考本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 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驶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3、质权的权利及物质所生的孳息,以及因物质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代替物。 4、质物的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乙方的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质物价值,甲方应在要求时间内补足。 5、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补办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或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6、乙方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罚质物所得收益,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4)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时,甲方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六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罚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所有其他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