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与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法律文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24〕齐行终字第 1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所在地龙江县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魏洪军,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基,该站干部。 上诉人郑金因与被上诉人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龙江县人民法院〔2024〕龙江行初字第 1 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金,被上诉人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委托代理人张宏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被告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龙甘公路 10 至 11 公里路段下坡拦截正常行使的原告车辆进行检查,造成原告车辆与他人车辆碰撞,原告郑金为此在民事诉讼中赔偿他人车辆损失和人身损失等 8,000.00 元,支付诉讼费 452.00 元。因原告一直认为被告拦截车辆行为属违法行政,故原告一直找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为此原告付出交通费、食宿费用共计 2,931.00 元。被告拦截原告车辆行为被〔2024〕齐行终字第 6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后,原告口头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因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讼我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36,300.00 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违法行政致使原告郑金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原告车辆一直被扣押在交警部门,该车辆至今未灭失,原告也一直未予取回和修理。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 19,600.00 元是车辆全损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应负担与损害程度的相应的赔偿金额,但原告一直不取回车辆,也不维修,所以无法确定损害数额,对原告提出的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家中经营的冻鱼损失 3,200.00 元、一吨刀切纸损失 3,500.00 元、蔬菜损失 2,600.00 元;农田耕种损失 60,000.00 元;养殖业损失 40,000.00 元;扣车误工费 162,000.00 元;因交通事故受伤费用400,000.00 元;父母及儿女生活费 100,000.00 元;借款利息 12,000.00 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以上损失与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提出的以上赔偿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车辆因被告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与他人车辆碰撞发生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