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徐民二(商)初字第 141 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徐民二(商)初字第141 号 原告上海徐汇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 X 室
法定代表人顾 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 X,女,上海徐汇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陈某,女,19X 年 X 月 X8 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X 室
被告董某,女,19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康路 X 室
被告陈某,男,19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康路 X 室
原告上海徐汇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陈某、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 X,被告陈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徐汇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24 年 7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陈某 签 订 《 借 款 合 同 》 一 份 , 约 定 被 告 陈 某 向 原 告 借 款 ( 人 民 币 , 下同)1,500,000 元,且将其与另外两位被告陈某、董某共同拥有的上海市共康路169 弄 20 号 701 室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发放后,原告在进行贷后检查时得知,抵押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担保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立即中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及利息;,原告遂于 2024 年11 月 30 日向被告陈某寄送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2024 年 11 月起,被告陈某未再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