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答辩状金融借款答辩状 1 答辩人:xxx,xx,汉族,xxx 岁,现住xxxxxx 路(xxxxxx 楼)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 xxxx 年 12 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xxxxx 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 xxxx 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 xxx 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xxx)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 xxxx 元支持托运部运转 2 个月。事后,在 xxxx 年 xxx 月 xx 日,原告人 xxx 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 xxx 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 xxx 年 xx 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 xx 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 xxxxxx 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 3%利息,并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 xxxx 元,至 xxxx年 xx 月开始收取 xxx 元 3%利息计算。(另 xxxxxxx 元又从 xxxx年加在原 xxxx 元并加 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 xxxxxxx 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 xxxx 年 x 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 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 xxxx 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 xxxx 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 xxxxx 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 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 4 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xx 年 7 月 7 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 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 , 0.5083%×4=2.0332%×xxxxx=1xxxx.8×53(xxxx 年10 月—2xxxx 年 2 月)=xxxxx 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 xxxx 年承诺的 xxxxxx 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