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纠纷 法院如何裁判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对委托理财的定义,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律海扬帆法律我将金融委托理财法院裁判规则梳理如下,以飨读者。 一、机构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进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 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 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委托委托管理协议算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一般而言,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但是,在本案中,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无效部分。 换言之,该项保底条款的无效使得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民二终字第 1 号 二、网上理财的,委托理财的账户开设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2024)民立他字第 39 号批复意见认为,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标的即委托理财账户中的款项,所以委托人将款项存人委托理财账户并将控制权交给受托人是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因此,委托理财账户的开设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委托理财账户开设地为无锡市南长区,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件来源 上海天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骏航运有限公司,最高法再审案 三、证券委托理财中,受托人开立证券账户并向委托方返还固定收益的属于借款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