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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加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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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加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2024)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阳建房字[20XX]411 号 局机关相关科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和《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阳政规发[20XX]1 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由购房人自行向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机制。 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前,由购房人持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卡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行交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须出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备案部门要予以查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须同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楼盘信息表。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售房单位须尽快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楼盘信息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时限、方式予以公示,并一次性告知购房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代收购房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已代收未划转的,将依规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四、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出现变更或撤销时,购房人持售房单位相关手续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或退款手续。 五、本通知适用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范围。 六、本通知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XX 年 12 月 17 日 篇 2: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 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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