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2022精编】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

【2022精编】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_第1页
【2022精编】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_第2页
【2022精编】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_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第一节 转让范围和条件第二节 转让程序第三节 转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四章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经 2004 年 4 月 19 日市政府第 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4 月 21日起施行。二 00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关于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视调控需要作出决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第四十一条增加第二款为: 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转让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三、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中的“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地产转移登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登记备案”,均修改为“预告登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32 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 6 月 24 日 实施日期:2004 年 7 月 1 日)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7 年 4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42 号令发布 根据 2000 年 9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4 月 2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