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的安全和潜水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健康,防止潜水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中的潜水作业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市政建(2003)891 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潜水作业是指需穿戴潜水装具进行水下施工作业和拆封管道头子作业的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潜水作业活动的企业、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从事市政(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潜水作业的企业应持有《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以下简称“潜水作业安全证”)。第五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委托其所属的安全专业委员会对从事市政(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潜水作业、并取得“潜水作业安全证”的企业,进行“潜水作业安全证”管理和潜水作业安全自律管理。第二章 潜水作业安全证管理第六条 申领“潜水作业安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以承接潜水作业业务,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国家认可的潜水专业机构颁发的潜水员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4 人,并持有国家认可的潜水专业或潜水医学专业部门出具的潜水员本年度身体健康的证明;(三)配备合格的 TF-12 型通风式潜水装具、JQ83-Ⅰ 型潜水装具或其他隔绝式潜水防毒装具各二套以上(含二套)。(四)配置合格的各硫化氢气体检测仪、一氧化碳气体检测仪及可燃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双功能复合表)各一套;(五)配备潜水作业通风设备、安全绳、防爆型照明灯具等装具和安全设施及现场急救车辆、消防器材、应急救护物品;(六)潜水作业的安全业绩证明资料不少于三个单位;(七)建立了潜水作业安全保证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潜水作业安全证”的办理程序(一)企业向安全专业委员会(丽园路 1019 号 9 楼 932 室)递交《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登记表》(附表一,一式三份)和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二)安全专业委员会接到“登记表”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在一个月内组织核准工作,填写《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核准表》(附表二),凡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