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年度最新公证员实习报告范本 今日受理一公证案件,如下,张先生以 2 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幸福的愿望
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 2 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 3 天
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 2 万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李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
在这种情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
两人约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 2 万元整提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待买方(张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李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 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
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意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女士的债权完成得到了保障;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张先生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则,张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 3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