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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精编】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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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 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 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王忠波担保贷款是世界各国金融业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正常经济行为,既可以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又能够给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方创造多赢。我国银行业是在《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实施后开始发放担保贷款的,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应运而生。由于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育滞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等原因,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蕴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本文试图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担保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成因、风险以及有关的措施进行系统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阶段性特征 1995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在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中,由于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尚未配套,企业的相当一部分银行贷款存在相互担保情况,尤其是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因为自身经营的资金需求较大,需要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来获得融资,同时上市公司因其在资本市场的特殊地位而受到银行和企业的双重青睐。探寻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发展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以 2000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为界限,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一)2000 年 7 月以前,上市公司的担保主要是为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 2000 年上半年上市公司涉及关联担保事项的统计发现,深沪两个股票市场共有 97 家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了此种担保。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通过股份制改制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的,与控股股东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为解决母公司、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及附属企业的债务融资问题,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似乎就显得顺理成章。同时由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制度缺陷,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担保贷款作二次“圈钱”,有的上市公司长期为其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而且一般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一旦大股东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上市公司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2000 年 7 月以后,上市公司担保以互报和为下属公司担保为主。中国证监会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以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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