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2010 年 1 月 1 日到 2011 年 3 月 8 日,A 股共有 39 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 42次处罚。一、违规交易类1、高新发展(000628)副总、董事会秘书违规短线交易案自 2007 年 9 月 6 日至 2009 年 11 月 5 日期间,高新发展副总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之弟王凤岐股票账户,先后委托买入高新发展 31 笔,共计 439090 股;同期分别委托卖出24 笔,上述 439090 股陆续卖出,累计亏损 32 万余元。中国证监会通过查证 IP 地址、电脑 MAC 码,证明为王风顺通过公司电脑和家用电脑操作,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以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对其处以警告及 3 万元罚款处罚。相关法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汪丹辉、张勇乾违规交易新五丰(600975)股票案汪丹辉、张勇乾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上保持一致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李明彬”等 34 个证券账户交易湖南新五丰公司股票,合计持有新五丰 5,992,498 股,占新五丰已发行股份的 5.98%,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万元罚款。相关法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银河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