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2010 年 1 月 1 日到 2011 年 3 月 8 日,A 股共有 39 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 42次处罚
一、违规交易类1、高新发展(000628)副总、董事会秘书违规短线交易案自 2007 年 9 月 6 日至 2009 年 11 月 5 日期间,高新发展副总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之弟王凤岐股票账户,先后委托买入高新发展 31 笔,共计 439090 股;同期分别委托卖出24 笔,上述 439090 股陆续卖出,累计亏损 32 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通过查证 IP 地址、电脑 MAC 码,证明为王风顺通过公司电脑和家用电脑操作,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以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对其处以警告及 3 万元罚款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汪丹辉、张勇乾违规交易新五丰(600975)股票案汪丹辉、张勇乾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上保持一致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李明彬”等 34 个证券账户交易湖南新五丰公司股票,合计持有新五丰 5,992,498 股,占新五丰已发行股份的 5
98%,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