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所有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及其他粉尘排放企业有组织排放源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源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市 XX 年 3 月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 XX 年 5 月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其他县(市)、区于 XX 年 9 月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
(三)XX 年 9 月底前,*市完成对辖区内粉磨企业的综合整治,其他县(市)、区于 XX 年 12 月底前完成各辖区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
二、工作任务 (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停止审批除“以大代小”项目外的水泥、石灰和采矿等排放粉尘的新建项目
(二)*市政府负责,XX 年 3 月底前将辖区内 1 座水泥机立窑全部拆除
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政府负责,XX 年 5 月底前将各辖区共 4 座水泥机立窑全部拆除
高邑县、井陉县、矿区、灵寿县、平山县、辛集市、新乐市、行唐县和赞皇县政府负责,XX 年 9 月底前将各辖区共 49 座水泥机立窑全部拆除(企业名单见附件 6-1)
(三)*市政府负责,XX 年 9 月底前完成 5 家水泥粉磨企业 66 台磨机的综合治理工作
元氏县、新乐市、平山县、正定县、晋州市、藁城市、灵寿县、赵县、辛集市、赞皇县政府负责,XX 年 12 月底前对各辖区 46 家水泥粉磨企业共 68 台磨机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企业名单见附件 6-2)
对达不到要求的粉磨站,全部予以关停
各水泥粉磨站水泥生产企业完善各主机排放口治理设施,水泥生产磨机、包装机、提升机、破裂机等主要生产设备的排放口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XX 表 2 规定的限值,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