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职工的自 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 力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 等知识, 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健康防护用品;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 训工作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 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 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 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由我矿安全培训 中心进行,培训率必须达到 1%,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 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 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4 学时。 岗前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 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职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 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 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 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