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制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法理学、法制史授课提纲(季宏编写 主讲)法理学第一部分 纯粹法一、静态法法的定义法的本质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形成方式: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实施方式: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表现形式:法律由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表现阶级性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特征法律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法律规范;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法律规范普遍性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普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法律规范国家强制性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程序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内容法的要素法律规则实行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法律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的部门划分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原则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逻辑与有用兼顾法律体系含义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特征国内法、现行法、部门法法的形式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一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二、动态法法的微观运行法的效力普遍约束力法律关系根据法律法律规范建立、体现意志、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法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归责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推断和确认免责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