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常 委 会 法 制 讲 座 第 二 十 二 讲 : 物 权 法 律 制 度王 利 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别人的帮助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实行其他的支配方式
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获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需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经济社会两项根本的财产权利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 ( 如等)
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如今: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恳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恳求债务人根据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恳求出卖人在履行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
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只有在交货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