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之主题六——审美导写导写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就是不适当、不匀称、不均衡,就是问题、差异、冲突。可以这样理解: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都是对立面的统一。所谓“和谐”,就是事物内部或者事物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双方处于相对统一的状态。那么“和谐”与“美”“美感”“审美”之间有关系吗? 这里先简要地说说:“美”指的是客观事物所具备的一种特性,它涉及事物内部与外部若干因素的和谐统一;“美感”是我们感受到“美”的事物时的那种精神愉悦的感受,它涉及感觉、想象、联想、直觉、思维、情感等心理活动的和谐统一。美和美感,前者是客观存在,后者是主观思想感情。事物是否美?我们感受时是否觉得美?这就需要“审美”。事物的确是美的,审美过程中我们也感到的确美,这个审美过程就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和谐统一。所以说,“美”“美感”“审美”与“和谐”都有关系。下面顺次解说。 一、和谐与“美” 在美学上,“美”这个词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具体的美的事物,即所谓审美对象。比如桂林山水、维纳斯像、《蒙娜丽莎》、《月光曲》、丰收的原野、壮阔的劳动场景等等。 第二层含义是指所有审美对象所具有的共同的美的特质。人类在认识某个具体事物时,总是希望由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上升到更加具有普遍性的认识。面对第一层含义所指的那些具体的美的事物,人类希望找出它们的共同点。比如从古代的数学家毕达哥拉斯到当代的实验美学家柏克霍夫等人,他们认为事物之所以美,就是因为它们合乎形式美的规律。形式美的组合规律之一是调和与对比。调和是各种非对立因素之间相联系的统一,对比是各种对立因素之间的统一。多样统一(也称“变化与统一”)、比例与尺度、对称与均衡、节奏与韵律等,都是形式美的规律,都体现了和谐之美。 那么符合形式美规律的事物肯定是美的吗?不一定。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既有特定的内容,又有特定的形式,内容决定形式,事物的美也是如此。离开具体的内容,有时往往难以确定哪种形式是美的,因此形式美只是一种重要的审美素质,而不是美的本质。美的本质和根源问题,是美的哲学的第三层含义,也是美个哲学的根本问题。 就人类而言,首先要从事认识活动,认识活动的目的是了解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即追求“真”。“真”,就是“合乎规律性”,就是人类的认识与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的和谐统一,或曰“主观与客观的和谐统一”。 在认识客观世界的基础上,人们又根据自身...